lt
建纬律师
安居搜索
安居高级搜索
上海市房产通讯录
rt
你的位置:首页 >> 拆迁指南 >> 正文
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日期:2007年12月17日17时 来源:安居法律服务网 作者:
  依法强制拆迁可以保证有关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不管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其一,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补救;其二,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致因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或遭到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也有法定证据可查。《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受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其三,强制拆迁要履行合法程序。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公告,指定拆除期限,通知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自动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搬迁,派人将房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强制搬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拆迁人应当到场,如果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接收。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拆迁人承担。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最后对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相关新闻
sj
首席律师
sjxs
tp 孔红俊律师
  孔红俊,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协会特聘法律顾问。曾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拆迁服务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任职多年。在此期间,深入学习了大量的房地产专业实务知识,培养了管理、沟通能力,也积累了处理法律事务、解决争议的丰富经验。职业专长为房地产法律业务及公司法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司法律业务等,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在执业期间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在执业过程中成功的办理过大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纠纷中疑难的诉讼案件,其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电话:021-52393062
    13651867810
传真:021-52393531
邮箱:topgoat@sina.com
地址:上海市镇宁路9号九尊大厦16楼(近华山路),200050
f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