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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的户口管理政策
日期:2007年12月20日17时 来源:安居法律服务网 作者: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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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孔红俊律师
  孔红俊,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协会特聘法律顾问。曾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拆迁服务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任职多年。在此期间,深入学习了大量的房地产专业实务知识,培养了管理、沟通能力,也积累了处理法律事务、解决争议的丰富经验。职业专长为房地产法律业务及公司法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司法律业务等,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在执业期间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在执业过程中成功的办理过大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纠纷中疑难的诉讼案件,其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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