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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依据及其效力分析
日期:2008年01月10日14时 来源:安居法律服务网 作者: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既关系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局、又关系广大被拆迁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个敏感而又普遍的社会问题,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办法或者规定,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践中,各地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按照这些办法或者规定进行。

  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主张对农民房屋拆迁应该制定法律,因而各地方出台的有关办法或者规定都是无效的。笔者认为此观点混淆了征收与征用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得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并给予一定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4]房屋拆迁是由于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所产生的,只有国家有权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是国家、单位或者个人)为了有效使用土地,就需对该土地上原有的建筑进行拆迁。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进行理论研究时应将两者区分开,做到化繁为简,以便于更好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有关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活动,其本质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拆迁不是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对拆迁活动进行规范可以不制定法律。

  实践中各地出台的有关农村房屋拆迁的办法或者规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仍有一些地方尚未出台相关法规,房屋拆迁处于无序状态。呼吁各地方应尽快完善农村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使农村房屋拆迁工作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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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谢贤林律师
  谢贤林律师,法学硕士,ISO14001内审员,擅长公司、建筑房地产、环境保护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谢贤林律师曾经或现在服务的企业客户有: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林内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安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业绿化有限公司、加拿大CourtHoldingsLimited、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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