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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子女不能放弃房产继承权
日期:2008年01月18日11时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更不能以拒绝赡养为条件业内人士提醒:此类公证最好以单方声明形式提出

  父母与妹生活姐称不赡养老人也不继承房产并要求公证遭拒———

  读者咨询

  近日,家住朝阳区的姐妹俩吴云和吴丽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公证。

  姐姐吴云对公证员说,她们的父母一直跟随妹妹吴丽生活。现在她已经和妹妹协商好,将来由妹妹来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她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妹妹要照顾好父母的生活,且她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公证员在弄明白姐妹俩的意图后,告诉她们这样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根本不能予以公证。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公证提示

  北京市公证处徐敏解释,这个协议不能公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本案中,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姐姐吴云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她仍然享有继承权。

  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

  所以,姐妹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属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故不能予以公证。

  特别提醒:

  放弃继承权时,除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外,还要注意“放弃”可以用多种形式进行,但如果要做公证的话,最好以单方声明的形式提出。因为放弃在民法上是一种单方行为,一个人做就可以了,如果用协议的形式,反而会在效力的认定上增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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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孔红俊律师
  孔红俊,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协会特聘法律顾问。曾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拆迁服务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任职多年。在此期间,深入学习了大量的房地产专业实务知识,培养了管理、沟通能力,也积累了处理法律事务、解决争议的丰富经验。职业专长为房地产法律业务及公司法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司法律业务等,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在执业期间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在执业过程中成功的办理过大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纠纷中疑难的诉讼案件,其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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