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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落实私房政策房源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
日期:2008年05月08日15时 来源:上海市安居法律服务网 作者: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房产管理局(发至各房管所):

  为加强落实私房政策房源(简称“落政房源”)的使用管理,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政房源使用管理的原则

  1.落实私房政策的房源必须坚持“专房专用”的原则,用于安排落政动迁户和腾退私房作价收购配房的专用房。

  2.落政专用房源的范围

  (1)本市地方财政投资拨作落政的住宅;

  (2)由市地方财政投资在各区建设的落政住宅;

  (3)落政房源价拨回笼资金投资建设的住宅;

  (4)应收回落政前原配给房主及同住子女、亲友的公房;

  (5)经市落政办批准调用,交换调入的落政住宅;

  (6)经市落政办批准借出后到期归还的住宅。

  3.落政专用房源的调用

  (1)落政房源与非落政房源原则上不进行调用。因落政需要,又牵涉到使用规格、地段等问题而必须调用的,可同市落政办商调。经市落政办批准同意调入的房源,应办妥一切手续,经办人在办理的调房单中写明调用理由,注清调入房屋使用期限,逾期而造成纠葛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解决。

  (2)落政动迁房同有租赁户的房屋套调使用时,必须经动迁户书面同意,写明原因,并经市落政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套调手续。

  二、落政房源使用审批办法

  1.落政动迁户接受动迁房源后,需办理原住房退租手续,由所在房管所、区落政办负责人按私房落政配房规定进行审核,报市落政办审批,开证。对有特殊原因经同意需重新安置的,原开具的使用证等应退回开证单位注销。

  2.区与区落政房源的调换使用,区与外单位非落政房源的调换,应首先考虑有利于落政配房户的安排使用。调用房源应事先报经市落政办同意,并统一协调进行。

  3.落政动迁户接受区落政办或其他单位提供的非落政房源,报批时应附上落政户同意接受非落政房和不要落政房的书面意见。办妥调用或交换等手续,按报批程序办理开证手续。

  4.回收落政原配公房已用于落政的,各区应填写《××区原配公房用于落政安排情况报核表》;已用于非落政的,应填写《××区原配公房回收后用于非私房落政审报表》逐级审核认可。尚需使用的要经市落政办批准。

  三、落政房源的分配管理

  1.为处理“文革”前遗留房产问题,各区需掌握的落政补贴房源由市按腾退归口的任务酌情调拨。各区落政办按沪府私房落政〔1989〕发字第46号文经费和房源补贴的原则办理。房源应严格掌握使用,定期结算。

  2.对原用于“文革”产动迁的房源,在完成任务后,未使用的可转为“文革”前私改等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房源。

  3.各区在建的落政房和回收的原配公房一律纳入“文革”前私改等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房源。这部分房源原则上由各区掌握,按规定进行补贴使用;新里以上的回收公房,由市、区落政办商量使用。

  4.落政动迁所需补贴经费、补贴房源或价拨房源,由区落政办逐户摸清情况提出意见,专题报市落政办审批后,由市落政办统一办理手续。

  5.对落政空关房源要加强管理。防止移作他用或临时出借。落政空房各区要按沪府〔1986〕92号、沪房〔1987〕公字发第189号、沪房〔1988〕公字发第18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落政空房看管费按沪房(1986)公字发第142号、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7号文规定办理。

  四、落政房源的帐册管理

  1.各区落政房源帐册要有专人管理。分别建立《“文革”产私房落政房源》和《“文革”前遗留房产问题落政房源》两本帐册。类目分:市拨房源;本区落政竣工和在建房源;回收原配公房;调用、借用房源。

  2.帐册注记要求准确、清楚、及时、防止错漏。市、区帐目内容一致。各区落政办负责人要经常督促检查,市落政办定期检查,每年结算一次。

  五、郊县落政房源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审批权限不需报市落政办。

  上述意见,已经领导审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

  问题,希及时告我办。

  (抄送县落政办,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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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谢贤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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