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也是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之一。公司名称主要包括公司种类﹑具体名称﹑行业属性和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的名称只可以有一个,它是标明公司的文字符号,也是外界对公司的最初认识。公司在确定名称时除了要突出个性外,还应当注意法律对公司名称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以免在工商登记时被不予批准。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在确定名称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
2﹑不得包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不得含有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4﹑不得与在相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5﹑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6﹑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及公司存续期间内,禁止其他个人或企业对该名称的非法使用。
《公司法》第224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这两种名义的,责令改正本或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无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贤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