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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的问题研究
日期:2007年12月08日12时 来源:安居法律服务网 作者:

  转投资作为一公司对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进行投资的经营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对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大重要原则)形成了冲击。为确保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转投资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

  一、公司转投资的含义

  公司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对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进行真实有效出资的行为,即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公司转投资,按其性质可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前者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购买或换取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股份的行为;后者一般指公司出资购买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发行的债券的行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虽然同是投资行为,但两者的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股权投资中公司以其出资行为而成为另一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出资者,享受出资者权益,但须以其出资对外承担有限或无限的财产责任;债权投资中公司则成为债权人,享受债权人的权益,但同时也担负一定的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目前,对转投资的界定渐趋宽松,只要是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均属于这一概念范畴。它所包含的要素有三:第一是转投资是一公司投资于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行为。第二是转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利润或其他权益。参与经营与否,是属长期投资行为还是短期理财行为,都只能看作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一种可选择性手段。第三是转投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转投资规定的立法

  我国《公司法》关于转投资行为的规定仅见于该法的第15条,该条对转投资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的这一条文,确保了公司转投资行为的规范化,其一、在转投资对象方面。《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合理的,而应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其二、转投资限额的问题。新公司法没有限制。

  三、公司转投资利弊

  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鼓励企业经营多元化与自由化、增加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本有着积极意义,它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手段,但转投资亦有流弊,主要表现为:

  (一)转投资行为形成的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违法和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在公司转投资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即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构成母子公司的关系,此时,形式上两公司虽然皆为独立的主体,但实质上子公司已全部或部分丧失了自主性,其经营政策系由母公司所决定,因而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违法和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这表现在:母公司将子公司作为逃避税收、转移风险、规避责任的手段;母公司把子公司持续看作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而不仅仅是公司的被控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财产混合等。

  (二)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转投资行为通常会形成母子公司,造成双向持股或环形持股,表面上母、子公司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旦达到控股即为一体。只要采用双向回购或环形回购即造成实质性减资。转投资行为导致的虚增资本,从极端而言,则公司与银行同具有制造货币之功能,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妨碍交易安全;而在转投资行为导致实质性减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却可能不知道公司资产已虚化,同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在相互转投资情形下,董、监事可能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设甲、乙为相互投资之两公司,则甲、乙两公司的董、监事可相互协议,约定在甲公司进行重大的人事选举或表决重要议案时,乙公司对甲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依据甲公司董、监事的意愿行使。反之,亦然。这样,董、监事籍此架空了本公司的股东会,使股东会功能丧失殆尽,导致董、监事滥用职权,操纵公司事务。

  由于公司转投资形成母、子公司,如前所述,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作违法或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因此,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对母子公司问题做了专门规定,籍以限制母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但考察我国《公司法》,就整部法律而言,其规范在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债券发行、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等方面均围绕一个独立公司而设置,丝毫不涉及母子公司这一特殊形态;而就整个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而言,亦无一部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故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母子公司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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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谢贤林律师
  谢贤林律师,法学硕士,ISO14001内审员,擅长公司、建筑房地产、环境保护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谢贤林律师曾经或现在服务的企业客户有: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林内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安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业绿化有限公司、加拿大CourtHoldingsLimited、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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