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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购房人拒收不合格房屋并追究开发商责任
日期:2008年01月27日16时 来源:新华网 作者:

  10月21日电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开发商通知交房时,30多名购房者集体拒绝收房。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购房者有权拒收,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2004年8月,福州一房地产公司与孙女士等30多名购房者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在2005年6月30日前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开发商要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依约交付购房款。一直到2005年12月31日,开发商才向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在进行验收交接时,由于开发商无法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购房者认为房屋质量没有达到要求,集体拒绝接收房屋。直到今年5月10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购房者才正式接收房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在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情况下,开发商通知交房是向购房者交付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拒收,因此导致逾期交房后果要由开发商承担。

  厦门市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无质量瑕疵的房屋,房屋不仅要符合约定的面积、通风、采光等条件,还要符合国家法律对商品房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按照约定追究开放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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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孔红俊律师
  孔红俊,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协会特聘法律顾问。曾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拆迁服务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任职多年。在此期间,深入学习了大量的房地产专业实务知识,培养了管理、沟通能力,也积累了处理法律事务、解决争议的丰富经验。职业专长为房地产法律业务及公司法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司法律业务等,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在执业期间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在执业过程中成功的办理过大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纠纷中疑难的诉讼案件,其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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