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申请登记,应提交房地产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5.办理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交: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
6.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7.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8.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办件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应缴费用:
1.交易手续费:
非住房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但按比例缴纳不足100元的,按100元/件缴纳。
住房由转让方按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缴纳。
2.登记费:
*住房80元/套由申请人缴纳
*非住房300元/套由申请人缴纳
*另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图纸费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四、领证须知:
请携带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原件)及收件收据(原件)。领证时请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谢贤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