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于2003年在《联合早报》发表过一篇《如何医建筑业的奇难杂症》的文章,未见业者回应。三年多过去了,我国的经济变化不少:政府招揽国际财团到本地投资兴建两个综合度假胜地,举办多个国际大型会议,透过劳发局整顿人力资源。这些政策,在在刺激了我国的经济增长,而建筑业也从中获益,由五年来的负增长转为正增长。
旧的奇难杂症虽未完全迎刃而解,却已让不少中小承包商解决了燃眉之急。当公共与私人机构释出大量可观的工程项目时,投标价格便较过去来得高,不致于竞相杀价,在无利润或亏本的情况下惨淡经营。部分旧难题虽得以解决,但新难题却也接踵而至。
建筑业者应向外国学习
正当建筑业刚刚复苏,许多中小型承包商仍未喘过一口气,在滨海综合度假胜地开始招标时,人力部却宣布要调降人年配额(ManYearEntitlement)。而印尼政府则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突然宣布禁止陆沙出口来新加坡。印尼军方既截扣载花岗石的驳船,而本地商家在印尼投资的采石厂又被叛乱分子蓄意放置炸弹破坏,该公司两个主管也被印尼政府以“破坏环境”的罪名关押,再加上钢材起价30%等等坏消息,使建筑业者无所适从。
笔者在5月10日出席了由建设局举办的国际研讨会,来自多国的专家及业者,就“可持续建筑法”发表了多篇立论精辟的方案与对策。国家发展部长马宝山也于当晚的宴会上说:“就如新生水一样,我们是否也能找到替代陆沙和花岗石、既具经济效益、又容易获取的原料?我们是否能找到也许是‘新混凝土’的原料?”
在5月16日,有另一篇报道更点出:“新混凝土也称‘环保混凝土’,是由建设局同私人预制混凝土厂商合作研发出来的。新混凝土将作为非结构性建筑用途,因为所需强度和耐用度比结构性建筑低,适用于走道板、路堤和沟渠等。”
然而,“新混凝土”是否真正适用于结构性建筑,目前仍有待研究。
其实,国外已研发了多种用于结构性建筑的混凝土,本地也有商家发掘了它们的潜能,正不遗余力的在推销此类产品。
另一种外国研发实用的混凝土为“纤维混凝土”。这类混凝土的原料是玻璃纤维或人造纤维,其原理与“钢质混凝土”相似。此外,还有许多研发成果,已应用在新建材和高科技建筑法上,而本地建筑商或因墨守成规,或因资源所限,比国际大建筑集团慢了好几拍。
本地建筑业若要同国际大集团竞争,除发奋图强外,乃须向外国的建筑业者学习。而本地的科研人员,也应继续研发新建材,务使本地的建筑业能更上一层楼。
现在,再回头来看看其他的人为因素。其实多数的所谓难题并非建筑业者所造成,而是业者成了受害者,遭遇池鱼之殃。问题的症结,便在国与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政治与政策问题,而最终的受害者往往是两国的国民。所幸我国与印尼已签署引渡条约与国防合作协定,接着便见五艘运载花岗石的驳船被放行,两个石厂主管也获得释放。另一方面,柬埔寨将有7000吨的陆沙运到我国,以舒缓建筑业者之需。
不过,受到最近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亚历山大医院新院址的完工日期已延后三个月,而金沙集团虽宣布滨海综合度假胜地的完工日期将不为因沙石短缺而耽误,但笔者估计,工程进度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
建筑业者多固步自封
建筑业的难题,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种角度来分析。宏观方面,我国虽已成为第一世界国家,然而许多方面仍停滞在第三世界的水平,建筑业也不例外。
微观方面,首先是本地建筑业者,从发展商、设计师、工程师乃至各级承包商,虽已有业者采用高科技和先进的建筑法,然而大多数业者仍固步自封,延续旧殖民地时代的建筑法和招标程序。
其次,建筑业被年轻一代视为畏途。他们多认为,建筑工程都是日洒雨淋,又嘈又脏又乱的工作,建筑业者也多不太鼓励子女们入同一行。只有少数人要求子女克绍箕裘、继承他们所开创的事业。
再者,有人将建筑业比喻为夕阳工业,再加上政府已实施新的“工作场所安全与保健法令”,而建筑业工伤事件屡见不鲜,中小型业者纷纷转行或停业,谋求其他出路,影响了这行业的发展前景。旧业者退出,加上缺乏新血来补充,使得建筑业者只好聘用外来人才和外劳,以填补监督员与劳工的空缺。
建筑业其实是新加坡最传统的行业之一,并非一般人所说的夕阳工业,而是常青工业。答案很简单:凡人类的所有活动,如工作、居住、休闲等等,都免不了需要建筑及环境设施。相关的业者都有机会发挥各自的专长。
业者必须未雨绸缪,而不是一窝蜂的跟进,谁知道下一次的产业下滑周期几时到来?笔者不是危言耸听,按目前集体出售的私人房地产的成交值来看,不久的将来便有供过于求的现象。到时,先行者得益,后来者便遭殃。经济盛极而衰,衰极反盛是不变的定律。
建筑业的问题,部分同业者的意识形态有关,但多数却非业者所为,而是被动地受政治、经济、市场及国民的心态所影响。许多旧的难题,例如发展商不发放、迟发放或少发放工程期款,工伤事件相对于其他工业的比率,招标制度的改进,采用高新科技建筑法等,多由政府立法或公共机构带头改革而得以减缓或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的难题不再出现,业者到时也只能见招拆招,作出因应。


孔红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