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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7年08月12日16时 来源: 作者:
文号     沪地税地[2007]2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7-6-1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基本介绍:
个人出售房屋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并非是一个新税种,而是根据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确定下来的,上海之前对个人出售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是暂缓征收的,但对于别墅和商铺是一直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4级累进制,为30%-60%。若增值率为50%以下,税率就是30%,举个例子说,一个人买入房屋的成本是100万,若卖出的价格是140万,他的增值率是40%,税率就是30%,他就需要缴纳40*30%=12万的土地增值税。若增值率为50%-100%,税率是40%;增值率为100%-200%,税率是50%;增值率为200%以上,税率是60%。根据这次政策规定居住后满3年转卖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减半征收;满5年后,土地增值税可以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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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孔红俊律师
  孔红俊,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协会特聘法律顾问。曾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拆迁服务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任职多年。在此期间,深入学习了大量的房地产专业实务知识,培养了管理、沟通能力,也积累了处理法律事务、解决争议的丰富经验。职业专长为房地产法律业务及公司法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司法律业务等,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在执业期间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在执业过程中成功的办理过大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纠纷中疑难的诉讼案件,其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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