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地税地[2007]2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7-6-1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基本介绍:
个人出售房屋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并非是一个新税种,而是根据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确定下来的,上海之前对个人出售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是暂缓征收的,但对于别墅和商铺是一直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4级累进制,为30%-60%。若增值率为50%以下,税率就是30%,举个例子说,一个人买入房屋的成本是100万,若卖出的价格是140万,他的增值率是40%,税率就是30%,他就需要缴纳40万*30%=12万的土地增值税。若增值率为50%-100%,税率是40%;增值率为100%-200%,税率是50%;增值率为200%以上,税率是60%。根据这次政策规定居住后满3年转卖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减半征收;满5年后,土地增值税可以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