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中介暗战“期房限转”
上下家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中原地产”的一位物业顾问向记者推荐了9英里(查看地图)的3套二手房源,待记者决定前往看房后,那位物业顾问说:“目前只有两套房源可以去看,其中一套装修房源现在还不能看,开发商还在统一装修,没拿到钥匙。”
在看房过程中,当记者问及那套还未完工的装修房的房屋产权证时,物业顾问告诉记者:“这套房源的业主目前自己还并没有拿到房地产权证。如果确定购房,到时只需去开发商那改个名字,让上家与开发商解除预售合同,下家再跟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就可以了。”
风险提示:一是由于这种交易方式存在串通逃税,因而不排除相关合同被法院认为无效的可能性;二是上家在注销原预售合同后,一旦上下家就该交易发生纠纷,上家的差价收益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尚有疑问。
上下家签订期房转让协议
随即记者走访另外一家房产中介,同样也有销售人员向记者力推未拿到小产证的新梅绿岛苑(查看地图)的二手房源。在问及该怎么交易此期房性质的二手房时,那位销售人员说:“到时候你只要跟上家签订期房转让协议,再等上家拿到房地产权证了,你再跟他办理过户交房手续就行。”“只签订一个协议,风险性大吗?”“期房的风险性肯定比现房大。”
风险提示:这种方式很可能会出现一房多卖、房落他家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下家与上家直接签署期房转让协议有较大风险,因此必须注意自己房款的安全性。
上下家签订定金协议
在“合富置业”,一位物业顾问带记者去看宝宸怡景苑(查看地图)的一套两室二手房源,看房中也了解到这套房源的买家未拿到房地产权证,而关于交易操作过程,那位物业顾问的说法是,让上家与下家签订定金协议,先首付一定订金,双方约定待期房转为现房时,再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会对将来期房转变为现房有一定保障。而关于卖家收取的定金,大约是总房价的30%。
风险提示:一是若期房未能办出小产证,下家很难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二是若小产证办出后,上家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家虽可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但很难要求继续履行定金协议以实现买房的初衷。
在强烈的市场需求下,针对“期房限转”政策,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期房交易”实例,使对其合法性及风险性的探讨成为必要。而业内人士提醒,这些做法都属违规,有风险,最终损害的还是购房者的权益,要三思而后行。


孔红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