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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但未实际居住,被认定为同住人并依法享有动迁权益
日期:2008年03月25日10时 来源:上海市安居法律服务网 作者:谢贤林律师

  有户口但未实际居住,被认定为同住人并依法享有动迁权益

  [案情介绍]

  A为上海市静安区某处公房的承租人,公房内共有4个户口,分别为A、B、C、D,其中A、B、C为一家三口,D系A侄女,D从未居住在该房内,而与其父母居住在一套面积为20平米的公房内。2007年9月A承租的公房动迁,A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安置房两套和补偿款若干。D知悉后便要求分得四分之一权益,A以D空挂户口为由拒绝给付,D遂将A、B、C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支持D的诉讼请求,即确认了D依法享有动迁补偿的四分之一份额。

  [争议焦点]

  1、D是否为“空挂户口”?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房拆迁中的“同住人”?

  2、D可以享受的动迁补偿的比例是多少?

  [代理意见]

  安居法律服务网谢贤林律师接受D的委托后,立即赶赴动迁基地展开调查,发现A欲将安置房全部据为己有,遂立即将A、B、C诉至法院,并致函拆迁人,要求暂停为A办理安置房的入户手续和产权过户手续。后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庭审,最终为委托人D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为:

  1、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61号文”),D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依法应当享有拆迁补偿。

  “61号文”第六条规定“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拆迁之日,原告D一家三口住在×××路××号××室,该房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只有6.6平方米,低于上海市廉租住房面积人均7平方米,属于“居住困难”,故D为本案系争公房的应安置人口,依法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

  2、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D依法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解答》第九条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本案中D作为同住人,经济条件一般,并且实际居住困难,因此要求享有四分之一份额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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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红俊,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协会特聘法律顾问。曾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拆迁服务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任职多年。在此期间,深入学习了大量的房地产专业实务知识,培养了管理、沟通能力,也积累了处理法律事务、解决争议的丰富经验。职业专长为房地产法律业务及公司法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司法律业务等,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在执业期间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在执业过程中成功的办理过大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纠纷中疑难的诉讼案件,其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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