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国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要有:
1、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3、外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涉外房地产开发包括:一般房地产开发和成片开发
一般房地产开发,指涉外房地产经营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一般性的土地开发,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或房屋,并从事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性活动。
主要包括:
1、拆迁并做补偿安置: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已建有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涉及拆迁的应该申请或得批准后放可拆迁;按照01年11施行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
2、招标确定总承包者或者设计者和施工者
涉外房地产企业从事项目的开发建设,一般都要通过招标来确定工程的总承包者或者设计者和施工者。招标的方式一般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工程的施工管理与监理
①涉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必须申请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
②为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建设的工期和投资,我国引入了工程监理制度,包括: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质量监理、工程造价监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四个方面。
四、涉外房地产经营
l涉外房地产销售:包括内销和外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以外销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可供销售总量的70%,并收取外汇。注意: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的外资经营企业不能享受到境外销售房地产。


谢贤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