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起人协议;(5)公司章程;(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8)其他必要的文件。上述申请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孔红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