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日常维修项目:物业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小组书面同意;(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2)急修项目: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
(3)大修项目: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审核。住宅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情况的书面报告。
(4)保修项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责任范围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
(5)危险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或者按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谢贤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