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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付专用基金波折三年业委会终胜诉
日期:2008年02月01日15时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成波

  本报讯(见习记者王成波)“总算有结果,终于可以歇一歇了!”南山区沙河街道荔园新村业委会主任老詹说,从2004年他担任业委会主任,而后起诉开发商支付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来(本报2006年1月15日曾作报道),业委会历经三年时间,最终通过深圳市中院的民事调解书,获得了130万专用基金,以及10万元律师费补偿,此后,他终于可以松口气了。

  昨日下午3时许,在沙河街道荔园新村业委会的办公室里,一见到记者,老詹就把民事调解书递到记者手中,掩饰不住高兴。老詹说,他是昨天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调解书的。

  “至此,我们算是胜利了,就等资金到账了。”业委会副主任蒋先生介绍,自去年1月份上诉以来,业委会10多个成员到各个部门查找资料,今年8月份还召开业主大会,800余业主同意调解。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今年11月份,业委会和开发商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记者看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标明,在法院的调解下,被上诉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荔园新村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30万元,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直接支付至南山区建设局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账户。沙河实业统一另外补偿10万元给荔园新村业委会,由业委会用于偿付律师费等。

  “去年初,我们一审还被判定败诉了。”回忆起近三年的诉讼历程,老詹感慨颇深。据他介绍,荔园新村小区大约是1994年开发的,开发商一直没有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004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第二年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但2005年底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不能举证荔园新村小区竣工时间在1994年11月1日前,不能适用《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为由判决他们败诉,随后他们于2006年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业委会起诉开发商有两大难点

  记者联系到为荔园新村业委会代理的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倪律师。他说,这是他遇到的业委会民事起诉开发商要求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成功的第一例,具有标志性意义。

  据他介绍,业委会对开发商提起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民事诉讼有两大难点:首先是诉讼费的问题。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一般数额都比较大,民事诉讼的费用比较高,而一般的业委会因为诉讼费用的问题起诉难度加大,有的干脆就不起诉了。

  其次,起诉要求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数额很难确定,取证比较难。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按小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2%比例计算,而这些数据一般都掌握在开发商手里,取证难度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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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孔红俊律师
  孔红俊,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协会特聘法律顾问。曾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拆迁服务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任职多年。在此期间,深入学习了大量的房地产专业实务知识,培养了管理、沟通能力,也积累了处理法律事务、解决争议的丰富经验。职业专长为房地产法律业务及公司法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司法律业务等,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在执业期间担任过几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在执业过程中成功的办理过大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纠纷中疑难的诉讼案件,其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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